1 / 7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 一、设定依据和程序 (一)设定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二)受理对象:南宁市辖区范围所有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及其他机构设立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三)办理地点: 南宁市科园大道东五路 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卫生局窗口,咨询电话:3221278、3221250。 (四)办理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备案。 (五)办理时限及流程: 1、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整改时间) 2、办理事项: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证明》新办、变更、遗失补办和注销。 3、流程: 2 / 7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无收费依据)。 (七)行政许可批件和有效期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证明》,有效期限为4年。《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仍需要继续从事一、二级病原实验室工作的机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个工作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延续备案申请。 二、申报材料要求(注:以下材料提交一式 2份,使用 A4纸打印或复印,逐页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申请单位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名,盖指印,有效证件或合同应提供原件审核交复印件) (一)新办《备案证明》 1、《南宁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表》; 2、实验室设立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验室负责人身份证明;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实验室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接受生物安全培训记录或考核合格证明; 3 / 7 5、组织机构框架图,应能明确显示实验室的职能和管理关系; 6、实验室生物安全制度与标准操作规程文件; 7、实验室布局平面图; 8、实验室涉及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危害评估报告; 9、承诺书:①声明填写的表格和申报材料真实有效;②声明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的要求做好生物安全防护工作; 10、实验室可能涉及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危害风险评估报告,非本单位出具报告的要附评估单位的资质证明; 11、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