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病 媒 生 物 防 制管理法规 第 一 条 为 了 预 防 、 控 制 和 消 除 病 媒 生 物 的 危 害 , 防 止 疾 病传 播 , 保 障 人 民 身 体 健 康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 法 律 、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病 媒 生 物 , 指 能 够 将 病 原 体 从 人 或 者 其 他动 物 传 播 给 人 的 生 物 , 如 鼠 、 蚊 、 蝇 、 蟑 螂 等 。 第 三 条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病 媒 生 物 防 制 管 理 工 作 , 适 用 本 办法 。 第 四 条 病 媒 生 物 防 制 工 作 应 当 坚 持 如 下 原 则 : ( 一 ) 分 级 管 理 原 则 ; ( 二 ) 政 府 组 织 、 部 门 协 作 、 单 位 负 责 、 全 民 参 与 原 则 ; ( 三 ) 专 业 队 伍 与 群 众 防 治 相 结 合 原 则 ; ( 四 ) 治 本 为 主 、 标 本 兼 治 原 则 ; ( 五 ) 改 造 环 境 、 控 制 病 媒 生 物 孳 生 地 为 主 , 药 械 控 制 为 辅原 则 。 第 五 条 病 媒 生 物 防 制 是 全 社 会 的 共 同 责 任 ,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应当 参 加 病 媒 生 物 防 制 工 作 , 消 除 鼠 、 蚊 、 蝇 、 蟑 螂 等 病 媒 生 物 及其 孳 生 条 件 。 第 六 条 各 级 爱 国 卫 生 运 动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爱 卫 会 ”) 在同 级 政 府 领 导 下 , 负 责 病 媒 生 物 防 制 的 组 织 协 调 和 指 导 工 作 。 各 2 级 爱 卫 会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爱 卫 办 ”)负责本办 法的实施。 各级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病媒生物抗药性测定、密度监测、消杀药械应用效果评估和防治技术指导工作,并及时将辖区的病媒生物密度监测等情况和相关疫情通报同级 爱 卫 办 。 居民委员会 和村民委员会 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病媒生物防制活动。 第七条 各级 政府应当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将病媒生物防制经费列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