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书写基本规范“解析”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 解析: • 一、病历的性质:诊疗行为的法定载体
即记录诊疗行为的书证
• 二、特性: • 1、合法性: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形式合法、内容合法、书写人合法
• 2、客观性:客观的记录诊疗事实
• 3、相关性:内容与患者的病情、诊疗经过等诊疗信息相关一致
• 4、主观性:有医务人员的主观分析判断
• 5、唯一性:原始病历只有一份
• 三、分类: • 1、主观病历:记录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的诊断、分析、研究等内容
如病程记录、病例讨论记录、会诊记录等
• 2、客观病历:记录患者客观症状、体征、检查资料以及知情同意文书等内容
如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 四、病历的所有权:医疗机构— —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物质形态意义上的病历资料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医疗机构所有
因为书写病历的纸张为医疗机构提供;医务人员书写病历是职务行为
即使是门诊手册,所有权也应当归属医疗机构
• 五、病历保管的义务人:医疗机构
有法律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如门诊手册由患者保管
• 六、病历的保管年限:门诊症病历15年,住院病历30年
死亡病历:长期保存
• 七、影响病历证据效力的主要问题: • 1、篡改病历
• 2、后补病历
• 3、夹杂其他患者的病历资料
• 4、检查结果无依据
• 5、漏记
• 6、不符合规定的涂改
• 7、记录时间有误
• 8、与实际情况不符
• 9、内容不全
• 10、无资质人员书写
• 11、内容相互矛盾
• 12、签名不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