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安全责任的追究与避险 我国自1988年7月25日建设部颁发《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开始,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建设监理已为广大工程建设者认识和接受,建设监理制已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监理的地位和作用已得到了明确
但对监理工程师到底应该对安全负多大责任
如何防范监理的安全风险
是我们必须面对的课题
一、对监理安全责任的三个典型案例的思考 1、2000年10月25日,南京电视台演播厅施工中发生垮塌事故
调查认定工程监理方未对支撑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认真审查,在条件不具备时同意施工方浇筑混凝土(甚至在事故发生后补签混凝土浇捣令);工程监理方发现工期不合理、存在事故隐患时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结果总监被追究安全责任,获刑 5年
2、上海地铁 4号线的坍塌事故
施工单位对施工方案作了变更,将隧道冷冻施工的冷冻管数量、长度作了减少,工程监理方未认真复核审查;现场巡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安全事故隐患
现场总监被追究安全责任,获刑 4年
3、2005年9月,北京西西工程4号地项目工地,施工人员在浇筑混凝土时,模板支撑体系突然坍塌,造成重大事故
工程监理单位的总监和土建监理员被追究安全责任,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
这三个项目安全事故的责任处理表明,监理很难规避安全监理不到位的责任,随之的责任追究更要引起我们全体监理工程师的高度重视
二、安全监理责任风险严重的外部原因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竞争激烈,建筑开发商和承包商都在努力追求各自的经济效益
一方面部分开发商存在“低价招标”,低价招标实际上在某种程度取消或压缩了安全措施费用;另一方面部分承包商不但争抢“低价中标”,而且还要垫资,中标后为了获得利润,便缩减各种费用支出,一些安全生产措施费形同虚设,该设置的安全防护不设置,该实施的安全措施被取消
2、“政绩工程”造成的后果
一些项目建设的业主,为了片面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