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安置工作总结 军转安置建议 如今,军转干部安置似乎越来越难,越来越差。许多地方还象招收大学生一样,对军转干部进行考试,一次考试不好,就可能丧失进入公务员队伍资格,军转干部就这么差。安置真的就这么难吗。本文针对军转安置的一些实际问题,抛砖引玉地从法律的层面进行思考。 一、质疑军队干部不算国家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那么军官算什么人员呢。《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法》 第三条规定“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军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国家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规定“军官职务应当按照编制员额和编制职务等级任命。”第三十七条规定“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由此可见,军官既履行公职,又纳入国家特殊编制,更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完全可等同于“国家公务员”的资格。当然比普通公务员更为特殊。 既然从法律规定中,我们看出军官也已经等同国家公务员,转业(绝不是下岗)时,就没有理由再设门槛。为什么有些地方政府机关为何还要象招收大学毕业生一样,对军转干部进行考试呢。问题出在地方“坚决执行”2001 年中央 3 号文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 二十八条中的一句,即“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此文件其他规定大多难于执行,却对军转干部有点“卡”的条文非常认真,非常让人回味。 二、推敲师团军转干部降级安置 每年都说师团职军转干部是安置“重点”,并制定相应保护性政策。现实当中,除一些专业技术干部选择自主择业外,计划安置仍占很大比例。然而,不少地方“安置困难”,以“土政策”替代 3 号文件精神已成惯例:不论原在部队是否担任领导职务,对任满 3 年的降一级、未满 3 年的降二级,均安排非领导职务,若要恢复或竞争转业前部队相应职务等级,则要在降职后的等级岗位上,重新计算满任期才有资格和可能。这里有几个问题值得推敲和思考:军队干部尤其是师团领导干部,进步也是按照德才表现,甚至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