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基本医疗保障和药物供应保障制度(二)第二节基本医疗保障和药物供应保障制度⑤ 中药饮片的甲乙分类”由省(区、市)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确定。⑥ 《药物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物、中药饮片;5 部分;①西药:化学药物和生物制品;②中成药:中成药和民族药;③协议期内谈判药物部分包括了尚处在谈判协议有效期内的药物。④西药、中成药和协议期内谈判药物分甲乙类管理,协议期内谈判药物按照乙类支付。⑦目录包括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工 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物费用时不辨别甲、乙类。(2)医保药物目录制定与调整① 医保目录调入分为常规准入和谈判准入两种方式。在满足有效性、安全性等前提下,价格 (费用)与药物目录内既有品种相称或较低的,可以通过常规方式纳入目录;价格较高或对医保基金影响较大的专利独家药物应当通过谈判方式准入。② 目录调整工作由国家医保局牵头,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 家药物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确定目录调整的原则、程序。4、医保药物使用的费用支付原则(1)支付方式:甲类药物: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原则及分担措施支付。乙类药物: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自付的比例由省(区、 市)或统筹地区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确定。(2)限定支付范围:参保人使用《药物目录》内药物发生的费用,符合如下条件的,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以疾病诊断或治疗为目的;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物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 范围;由符合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急救、急救的除外;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药物费用, 应当凭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按规定程序通过药师或执业药师的审查。(3)支付标精确定:① 除中药饮片外,原则上新纳入《药物目录》的药物同步确定支付原则。独家药物通过准 入谈判的方式确定支付原则。② 非独家药物中,国家组织药物集中采购中选药物,按照集中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支付原则;③ 其他非独家药物根据准入竞价等方式确定支付原则。④ 政府定价的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支付原则按照政府定价确定。⑤ 协议期内谈判药物(如下简称谈判药物)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原则,各统筹地区根据 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其自付比例和报销比例,协议期内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原则上谈判药物 协议有效期为 2 年。5、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