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注册都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实行措施(暂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都市规划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增进都市规划事业科技进步,根据《有关建设部机关直接实行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第278 号公告)和《注册都市规划师注册登记措施》(建规〔〕47 号)第六条规定以及国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文献精神,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注册都市规划师继续教育意在适应都市规划领域发展的需要,及时理解和掌握国内外都市规划在编制设计、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动态,使注册都市规划师的知识和技能不停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以完善其知识构造。第三条 参与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凡通过注册都市规划师注册或登记的人员以及延时申报注册登记的人员均应参与继续教育,完毕规定的课时。第四条 全国都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如下简称全国管委会)负责全国注册都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制定继续教育必修课的教学大纲及教学计划,组织编写、审查教材;组织必修课的师资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部门(如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区注册都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制定继续教育选修课的课程计划及贯彻必修和选修课的培训工作。第五条 注册都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必须符合全国管委会规定的条件,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报全国管委会立案。第六条 注册都市规划师每年参与继续教育的时间合计不得少于 40 课时,三年注册登记有效期内不得少于 120课时,其中 40 课时为必修, 80 课时为选修 ,可一次计算,也可合计计算。第七条 注册都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的课时计算措施如下:(一)在注册登记周期内,参与考题设计和审题工作的全国注册都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专家组组员,以及负责有关注册都市规划师执业制度政策原则的制定和参与注册都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定参照教材编写的人员可相称于完毕本注册登记周期内的必修课和选修课课时。(二)在注册登记周期内参与全国注册都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人工阅卷一次,可相称于完毕继续教育 80 课时(必修课 40 课时、选修课 40 课时)。在注册登记周期内持续参与两次或两次以上全国注册都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人工阅卷的人员相称于完毕一种注册登记周期的所有继续教育 120 课时。(三)凡参与全国管委会组织的必修课师资培训并从事继续教育必修课教学工作的人员,相称于完毕其注册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