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大全第一节 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1
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承认并依托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应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的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承认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托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
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他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步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组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多种规范性法律文献的体现形式现代中国法的渊源重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 1
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主线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主线制度和主线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 7 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