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司保安服务工作的管理,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保安公司服务的范围: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居民住宅区、城市、城镇、社区公共场所的安全守护和巡逻;展览、展销、文体、娱乐、商业活动的安全保卫
第三条保安服务的目标1、保安服务管理工作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2、一切保安执勤,必须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和保安对象的具体情况,拟定周密的执行方案、任务明确、责任清楚、事实具体、方法得当
3、所有保安勤务必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履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遵守纪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安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条保安服务的种类为派出保安员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提供从事门卫、巡逻、守护,护送、小区治安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条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向公司申请担任保安员,被录用后需按照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的要求,经专业培训后上岗
第六条保安员的职责:1、保护公司的财产安全,维护所管辖区的正常秩序及安全;2、保护服务区域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或灾害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3、纠正服务区内违章行为,把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或交服务区第七条保安员的权力1、对出入公司的人员车辆及其所携带装载的物品有权进行验证、检查;2、对发生在公司内的刑事、治安案件,有权保护现场、保护证据,对刑事案件等现行违法犯罪人员,有权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的权力;3、对执勤中遇有违法犯罪人员不服制止,甚至行凶、报复的,可采取正当防卫;4、有权检查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四防”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发现隐患漏洞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并向上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