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玩具指令|88/378/EEC|玩具指令2009/48/EC 欧盟玩具指令(88/378/EEC)于1988年推出,已实行了二十多年。在保证玩具产品安全及消除欧盟各国间的贸易壁垒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指令的不足之处日渐暴露,为适应快速发展中的玩具产业,欧洲议会于2008年提出新玩具指令草案,并于2008年12 月18日投票通过。欧盟理事会于今年5月11 日通过了全新的《欧盟新玩具安全指令》,2009 年6 月30日新玩具安全指令刊登在欧盟《官方公报》上(第2009/48/EC号指令)。新指令在现有指令88/378/EEC的基础上作了大面积更新,其条款规定更为严格、严谨、严密。 《欧盟新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共有十个章节。与88/378/EEC对比,主要更新有:第三章“玩具合格”的条款9“必要的安全要求”,条款10“警告语”,条款14“EC 符合性声明”,条款16“CE 标志的规定和条件”;第二章“经济经营者(Economicoperators)”;第四章“符合性评估”;第五章“符合性评估机构的通报”;第六章“市场监督”;第七章“安全措施程序”;第八章“委员会程序”;第九章“特殊管理规定”。 本文将针对与玩具企业息息相关的有“必要的安全要求”及其附件 2“特殊的安全要求”,“警告语”,“EC 符合性声明”,“CE 标志的规定和条件”,“经济经营者(Economicoperators)”,“符合性评估”这六个部分来具体阐述其中的新旧版本的区别。 一、“必要的安全要求”下附件 2“特殊的安全要求”。 1、物理和机械性能 现行指令规定“玩具及部件及其包装不得存在引起儿童被勒死和窒息的危险”,新指令在此基础上新增“玩具包装不得因阻塞嘴和鼻的外部呼吸道而引起儿童窒息的危险”。 现行指令规定“针对年龄小于 36个月的儿童使用的玩具及其配件与附属件应防止被此年龄段儿童吞咽和吸入的危险”,新指令将此规定范围延伸至“可放入口中的玩具及其配件与附属件”。 现行指令规定了儿童骑乘玩具应有适合儿童的制动装置,新指令新增“电动骑乘玩具的最大设计速度应受到限制以使伤害危险最小化”。 新指令另外新增“含食物或与食物混合的玩具必须有独立包装,此包装不得存在被儿童吞咽和吸入的危险”;“禁止紧附在食品上的玩具和需要通过吃掉食物来获取的玩具”;“设计为发声的玩具应被安全设计和构造以使其发出的声音不会削弱儿童听力”及“活动玩具应被安全构造以减轻被儿童压碎,使儿童的身体或衣服被困在内,及引起儿童摔落,撞击和溺死的风险”。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