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管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效率,实现企业资源优化配置,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的适用范围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管企业)。 第三条 全面预算是按照企业发展战略目标,在对未来环境预测的基础上,确定预算期内经营目标,逐层分解、下达于企业内部各个经济单位,以价值形式反映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计划安排。全面预算管理是对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控制、调整、考核及监督等管理方式的总称。 第四条 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落实战略目标原则:全面预算应建立在本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的基础上; (二)资源优化配置原则:通过全面预算管理达到经济上最优化,最终目标是实现企业资源优化配置; (三)全面性原则:全面预算必须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全程跟踪及控制; (四)刚性原则: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 (五)激励约束原则:实行以年度预算为基础的考核奖惩制度,预算执行结果与经济利益挂钩。 第二章 全面预算管理组织和制度保障 第五条 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考核省管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企业是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的主体,负责在本部和所属企业中实施全面预算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全面预算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七条 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负责确定预算目标、审议、平衡、批准企业预算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企业在召开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年度预算方案和年度预算调整方案之前,应事先上报上一级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 第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预算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负责,是企业全面预算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兼任预算管理委员会主任,预算管理委员会成员应由负责经营管理、资产运营的企业领导(董事)、财务总监及有关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预算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启动本企业全面预算编制工作,审议预算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二)将预算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三)按照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企业预算目标,对各预算单位进行目标分解; (四)协调解决预算编制、执行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 (五)定期检查和分析预算执行情况,督促企业各部门完成董事会或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