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利与反暴利的法律思考尹振国“一套图书动辄几千元,书商打二折卖出去,还乐不可支;一盒月饼成本仅几百元,摆上柜台竟可以卖到近万元;十元一袋的奶粉,机场商店的老板用开水冲一冲,竟能卖到一两百元;上海、北京等大城市的房价一路飙升,房地产业荣登2004年十大暴利行业的榜首……”这些都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暴利现象,暴利作为一种不正常的经济现象,小则坑害消费者,大则侵害国家利益,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但是什么是暴利
为什么要反暴利
无论在理论层面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引起了广泛的争议,这值得我们去研究和探讨
一、什么是暴利所谓“暴利”
《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以不正当或者非法手段获得高额利润”;1995年1月25日国家计委颁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以为暴利“是生产经营者通过不正当价格行为获取的超常利润”;刘隆亨与赵素苓在《法学杂志》1995年第1期期上撰文认为:“所谓牟取暴利行为,是指营销者采取价格欺诈和价格垄断等违法手段……牟取高于行业平均利润,商品毛利润率以及法律允许的正常价格的几倍以上利润
”据此,我们可以认为,暴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两个即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和超常利润
因此,对暴利问题的界定,似乎可以定性和定量两个层面来把握
在现实生活中,暴利问题是很难界定的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并没有明确界定何谓“不正当价格行为”,但该规定第八条列举的非法牟利的手段诸如“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似乎可以视为不正当价格行为
结合相关立法,我们可以把现实生活中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总结为:(一)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二)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第1页共8页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诱骗消费者的;(三)生产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