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石家庄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在本辖区内,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第四条 定期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按级别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上半年注册的从当年计算,下半年注册的从下一年度计算。 第六条 石家庄市卫生局主管全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卫生局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2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七条 石家庄市卫生局委托下列机构作为考核机构: (一)在我局注册的100 张以上床位(20 张以上牙椅)的市直医院,各县(市)区医院、中医院和医师人数在50 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负责本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二)委托石家庄市第一医院承担在我局注册的西医类民营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二)委托石家庄市第二医院承担在我局注册的西医类民营门诊部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三)委托石家庄市第三医院承担石家庄市第七医院和在我局注册的职工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四)委托石家庄市中心医院承担在我局注册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五)委托市妇幼保健院承担全市医师人数在50 人以下的妇幼保健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六)委托石家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市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七)委托石家庄市中医院承担在我局注册的100 张床位以下的县级中医(含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营中医(含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及民营中医(含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门诊部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3 各县(市)区卫生局委托设有100 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承担本局注册的医疗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