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92(1999 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1
1 条 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2 条 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石油化工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3 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 第二章 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2
1 条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 2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2 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 2
2 分类; 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3 条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三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 第 一 节 区 域 规 划 第 3
1 条 在 进 行 区 域 规 划 时 , 应 根 据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及 其 相 邻 的 工 厂 或 设 施 的特 点 和 火 灾 危 险 性 , 结 合 地 形 , 风 向 等 条 件 , 合 理 布 置
2 条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的 生 产 区 , 宜 位 于 邻 近 城 镇 或 居 住 区 全 年 最 小 频 率 风向 的 上 风 侧
3 条 在 山 区 或 丘 陵 地 区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的 生 产 区 应 避 免 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