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92(1999 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 条 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石油化工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第1.0.3 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 第二章 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2.0.1 条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 2.0.1 分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 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 2.0.2 分类; 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 条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三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 第 一 节 区 域 规 划 第 3.1.1 条 在 进 行 区 域 规 划 时 , 应 根 据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及 其 相 邻 的 工 厂 或 设 施 的特 点 和 火 灾 危 险 性 , 结 合 地 形 , 风 向 等 条 件 , 合 理 布 置 。 第 3.1.2 条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的 生 产 区 , 宜 位 于 邻 近 城 镇 或 居 住 区 全 年 最 小 频 率 风向 的 上 风 侧 。 第 3.1.3 条 在 山 区 或 丘 陵 地 区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的 生 产 区 应 避 免 布 置 在 窝 风 地 带 。 第 3.1.4 条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的 生 产 区 沿 江 河 岸 布 置 时 , 宜 位 于 邻 近 江 河 的 城 镇 、重 要 桥 梁 、 大 型 锚 地 、 船 厂 等 重 要 建 筑 物 或 构 筑 物 的 下 游 。 第 3.1.5 条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的 液 化 烃 或 可 燃 液 体 的 罐 区 邻 近 江 河 、 海 岸 布 置 时 ,应 采 取 防 止 泄 漏 的 可 燃 液 体 流 入 水 域 的 措 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