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 部分内容及条文说明 8
5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罐区消防设施 8
1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罐区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并应配置移动式干粉等灭火设施
2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罐区总容量大于 50m3或单罐容量大于 20m3时,应设置固定式水喷雾或水喷淋系统和辅助水枪 (水炮) ;总容量不大于 50m3或单罐容量不大于 20m3时,可设置半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3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罐区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时,其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用水量与移动式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设置半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 20L/s
4 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着火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0
15L/s·m2 ,保护面积按其表面积计算
2 距着火罐直径 (卧式罐按罐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
5 倍范围内的邻近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0
15L/s·m2,保护面积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5 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冷却水供给强度与冷却面积,应满足下列规定: 1 着火罐及邻罐罐顶的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小于 4L/min·m2,冷却面积按罐顶全表面积计算
2 着火罐及邻罐罐壁的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小于 2L/min·m2,着火罐冷却面积按罐全表面积计算,邻罐冷却面积按罐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6 辅助水枪或水炮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一个储罐用水量确定,且不应小于表 8
注:水枪用水量应按本表罐区总容量和单罐容量较大者确定
7 总容量小于 220 m3或单罐容量不大于 50m3的储罐或储罐区,连续供水时间可为 3h ;其他储罐或储罐区应为 6h
8 储罐采用水喷雾固定式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