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 煤矿企业通风、防尘及排水标准 MT/T 5016—96 1 总则 1.0.1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煤炭工业有关安全法规、指令和方针、政策、推广应用先进可靠的煤矿安全技术和设备,规范矿井通风安全装备设计,保证矿井合理的安全装备水平,提高设计效率和设计质量,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矿井,生产矿井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乡镇(个体)煤矿。 1.0.3 矿井安全装备设计中,首先应根据矿井条件按有关要求酌情建立矿井集中安全监测及生产监控系统。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标准对其他通风安全设备器材进行合理配备。通风安全装备应从国情及矿井具体条件出发,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淘汰落后设备。 1.0.4 矿井通风安全装备,除应遵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矿井通风安全基本装备 2.1 矿井通风检测 2.1.1 矿井必须配备有足够数量的风表、干湿温度计、空盒气压计、U 型倾斜压差 计、皮 托 管 及矿井通风多 参数检测仪 等 通风检测仪 器仪 表。其数量应能 满 足矿井通风日 常 管 理、瓦 斯 (含 二 氧 化 碳 )等 级 鉴 定、反 风演 习 工作 的需 要,并按矿井测风或 通风阻 力 测定同 时 工作 的组 数配备。 2.1.2 矿务 局 应装备风速 表校 验 装置 和主 扇 性 能 测定仪 。根据所 属 矿井的风表数量,可配备1~ 2 台 风速 表校 验 装置 ,并 根据所 属 矿井或 分 区 主 扇 的数目 ,配备1 台 主 扇 性 能 测定仪 。 2.2 矿井气体检测及其它 2.2.1 矿井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光 学 瓦 斯 检定器和适量的高浓 度瓦 斯 检定器、便 携 式 瓦 斯 检测报 警 仪 ,并 应配有瓦 斯 报 警 矿灯 。其配备范围 和数量应符合下列 规定: a)矿通风科 专 职 干部 、专 职 瓦 检员 必须配备光 学 瓦 斯 检定器。 b)高浓度(CH40%~100%)瓦斯检定器,其数量可按矿井的采区数目配备。 c)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瓦斯报警矿灯的配备,应符合现行的《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2.2.2 矿井必须配备必要的瓦斯、氧气检测仪和一氧化碳检定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瓦斯、氧气检测仪可按中、小型矿井5~10 台,大型矿井20~45 台配备。 b)一氧化碳检定器的数量可按矿井的采区数目配备。 2.2.3 矿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