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 产 管 理 人 工 作 规 程 主 要 内 容 : 1、 破 产 管 理 人 工 作 的 基 本 要 求 2、 破 产 程 序 流 程 3、 破 产 重 整 中 的 破 产 管 理 人 工 作 规 程 一 、 破 产 管 理 人 工 作 的 基 本 要 求 破 产 管 理 人 制 度 是 世 界 各 国 破 产 法 普 遍 采 用 的 一 项 制 度 。 这 是 因 为 , 破 产 申 请 被 告 受 理以 后 会 产 生 大 量 的 对 债 务 人 财 产 的 管 理 、 处 置 、 变 价 、 分 配 工 作 和 对 营 业 事 务 的 管 理 工 作 ,为 些 工 作 直 接 影 响 到 债 权 人 、 债 务 人 及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利 益 , 必 须 得 到 及 时 、 高 效 、 公 平的 处 理 。 这 些 管 理 工 作 仅 有 一 部 分 是 法 律 性 事 务 , 其 余 大 部 分 都 属 于 非 法 律 事 务 , 如 保 管 债务 人 的 财 产 、 安 置 债 务 人 的 职 工 、 决 定 债 务 人 是 否 继 续 等 。 人 民 法 院 因 人 员 配 置 和 工 作 重 心的 限 制 , 不 可 能 事 必 躬 亲 。 另 外 , 无 论 是 债 务 人 或 者 债 权 人 , 均 不 可 能 完全中 立地处 理 破 产事 务 。 因 此, 有 必 要 在人 民 法 院 审理 的 企业 破 产 案件中 设立法 院 以 外 的 中 立的 专业 机构或 人员 ——破 产 管 理 人 来处 理 上述问题。 1、 破 产 管 理 人 的 义务 和 责任 A、 义务 : 管 理 人 应当勤勉尽责, 忠实执行职 务 。( 破 产 法 ) 勤勉义务 强 调 的 是 破 产 管 理 人 的 “ 作 为 ” 义务 。 破 产 管 理 人 在履 行职 务 的 过 程 中 , 应当说 具有 善 良 破 产 管 理 人 的 注 意 , 即 具 有 有 相 当知 识 经 验 的 人 在相 同 的 地位 与 状 况 下 , 所 应当具 有的 注 意 义务 、 应当符 合 的 能 力 及 经 验 。 另 外 , 勤勉的 程 序 要 以 符 合 责任要 求 为 尺 度 , 也 就 是尽职 尽责。 忠实义务 : 忠实义务 主 要 要 求 的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