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险水库验收工作程序及标准国家专项规划内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工作程序及标准为做好全省国家专项规划内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验收工作,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以下简称《验收规程》)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际,特制定XX省国家专项规划内大中型及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工作程序及标准
一、法人验收按照《验收规程》,法人验收包括
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考虑我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际,可不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只进行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
分部工程验收按照《验收规程》有关要求进行,单位工程验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验收主持单位
2、参与验收单位
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代表
质量监督单位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3、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工并验收合格,已进行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4、验收工作程序:(1)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汇报;(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资料;(4)讨论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5、验收成果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6、单位工程验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二、政府验收(一)政府验收有关标准及要求1、验收阶段第1页共5页(1)对专项规划内大中型病险水库,因配套资金已全部到位,应按照竣工验收的要求进行验收,可不进行阶段验收及专项验收
(2)对专项规划内小(1)型病险水库,考虑到我省小型水库建设资金难于按照批复全部到位,大部分小型水库无管理机构等实际情况,只要三大主体工程已按照批复建设内容完成,可允许水库留一部分尾工(如溢洪道尾水工程、灌溉渠首工程、坝顶工程、水雨情及观测设施、防汛及上坝公路、管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