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2 北 京 市 碳 排 放 权 交易核查机构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有序运行,确保核查工作科学合理、高效公正,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是指对参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进行真实性、准确性核实查证的服务机构。核查行业领域包括:热力生产和供应、火力发电、水泥制造、石化生产、服务业、其他工业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及人员的活动,以及对核查机构、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核查活动的核查机构及核查人员(以下简称核查员)进行备案、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每年 1 月 1 日至 2 月 28 日,市主管部门受理核查机构与核查员的备案申请及核查行业领域变更申请。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核查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2 (一)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300 万人民币以上,近两年法人年检均合格。 (二) 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及核查工作办公条件,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 经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或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核查机构,或经国家及北京市推荐的节能量审核机构;且近三年在国内完成的CDM 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ISO14064 企业温室气体核查、节能量审核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 10 个。 (四) 对无上述(三)款规定的核查或审核经历的特定行业机构,应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内独立完成至少 2 个国家级课题或本市市级课题,或自主开发至少 3 个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五) 具备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 和权 限 ;明确至少一名 高 级管理人员作为 核查工作负 责 人;明确保 密 管理、核查人员管理、核查活 动 管理、核查文 件管理、申诉 、投 诉 和争 议 处 理、不符 合及整 改措 施 处 理等相关规定。 3 (六) 拥有3 名(含)以上具有本市备案资质的核查员。 第七条 申请备案的核查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核查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且年龄不超过60 周岁;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具有中级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