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标准 国家劳动保障部于 2 0 0 4 年 6 月 1 5 日颁布了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标准,并将在上海首先试点。本市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相关职业培训将于 0 4 年第四季度全面展开,敬请关注。 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标准 1 . 职业概况 1 .1 职业名称 社会工作者 1 .2 职业定义 遵循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运用个案、小组、社区、行政等专业方法,以帮助机构和他人发挥自身潜能,协调社会关系,解决和预防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正为职业的专业工作者。 1 .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社会工作者四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社会工作者三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社会工作者二级(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社会工作者一级(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 .4 职业环境 室内、室外。 1 .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观察、理解、判断、沟通和自我控制的能力。 1 .6 基本文化程度 大专毕业或同等学历(1 9 5 9 年以前出生者可放宽至中专及同等学历)。 1 .7 培训要求 1 .7 .1 培训期限 社会工作者四级:不少于 4 8 0 学时; 社会工作者三级:不少于 1 6 0 学时 ; 社会工作者二级:不少于 1 6 0 学时; 社会工作者一级:不少于 1 6 0 学时。 1 .7 .2 培训教师 具有社会工作或相关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社会工作或社会工作教育满3 年者,或取得二级以上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者,经社会工作专业执教培训后,可担任社会工作者四级、三级、二级的培训教师;具有社会工作或相关专业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社会工作或社会工作教育满3 年者,或取得一级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满3年者,可担任社会工作者一级的培训教师。 1 .7 .3 培训场地设备 教学条件完善的标准教室,具有社会工作实务示教设备。 1.8 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 社会工作者四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 获得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者; (2 ) 获得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相关专业大专学历,经社会工作者四级正规职业资格培训达规定学时数,并获得结业证书者; (3 ) 1 9 5 9 年以前出生,获得中专及同等学历,连续从事社会工作不少于3 年,经社会工作者四级正规职业资格培训达规定学时数,并获得结业证书者。 ――社会工作者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 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