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社区居委会工作制度 居民会议制度 一、居民会议由 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也可以由全体 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300户以上的居民委员会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 2至 3人参加
二、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 18周岁以上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三、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居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有 1/5以上的 18周岁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户或者 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四、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五、居民会议的职权: 1、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制定居民公约; 3、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4、讨论决定居办经济的发展规划; 5、监督居民委员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6、讨论决定兴办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 - 2 - 业和发展居办经济等事项; 7、改变或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8、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项
社区居务公开制度 为增加居委会工作的透明度,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社区“两个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的内容: 1、居委会集体经济总收入、产值、利税完成情况,集体债权债务情况,财务收支情况; 2、各种承包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完成情况; 3、居委会各种收费的数额及用项; 4、计划生育指标安排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对违反政策者的处罚情况; 5、烈军属、困难户、五保户、优抚金、城县低保金总数额和发放情况; 6、居委会“两委”班子任期、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和干部工资报酬情况; 7、其他公共事业和涉及居民利益的事项
二、居务公开的时间和方式: 1、公开的时间要及时,并应根据内容的性质、群众关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