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党员、工会和团队建设开展活动的费用目前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实务处理中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涉税问题较多。为此,笔者进行了财税政策梳理,并提出解决的思路。一、党员活动经费的所得税处理国有企业的党组织建设一般比较健全,有比较规范的党员活动经费管理规定。对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11 号)明确要求将其纳入企业管理费用,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 号)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 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党组织开展党员活动发生的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在税前扣除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限额;二是取得符合规定的有效凭证;三是对于超过活动经费审批限额,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个人补缴后冲减相应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二、工会活动经费的所得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24 号)规定,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0 号)规定,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在委托财税审计人员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根据工会法及工会经费使用相关规定,对尚未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业筹建工会组织,自筹建工作开始的下个月起,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上级工会收到工会经费(筹备金)后向有关单位开具“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有关单位凭专用收据在税前列支。筹建工作结束,并经上级工会批准正式建立组织后纳入正常管理。因此,建立工会组织(含工会筹建期间)的企业准予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是指向工会组织拨缴的经费,同时需要满足规定比例之内和取得规定凭证的条件,否则不得税前扣除。另外,企业基层工会要求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