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答辩状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
下面带来信用卡纠纷答辩状一份,仅供阅读
民事答辩状答辩人(系被告):潘某,男,汉族,—岁,现住在湖南省(略)代理人:张律师,广东瑞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答辩人(系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主要负责人:(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略)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信用卡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支付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共计八千多元
但答辩人认为双方信用卡合同尚未成立生效,答辩人没有领卡和产生透支,具体理由如下:一、本案的信用卡合同被答辩人一方没有签字盖章,该合同没有成立生效
本案的信用卡合同成立的条件并未成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而本案信用卡合同是由某银行深圳分行私人金融部盖章,它实际是法人名下“其他组织”的职能部门,根本不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本案的合同就根本没有成立
本案的信用卡合同生效的条件也未成就
退一万步讲,就算合同成立,合同也没有生效
《某银行某某个人双币贷记卡领用合约》第十一条约定第四项:“本合约自甲方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丙方签字或加盖印章后生效
”其中甲方是当时的“某银行深圳分行”,而本案的合约不仅没有该分行的盖章,更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签名,所以,从某银行格式合同的内容看,分行的签名盖章才是合同的生效条件之一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