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第37 号 《福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已经2007 年8 月6 日市人民政府第1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 月1 日起施行。 市长:郑松岩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福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统称建筑垃圾)处置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淤泥、余渣及其它废弃物的排放、中转、运输、回填和消纳活动。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负责。规划、建设、国土、公安、交通、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运输。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五条 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渣土运输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 万元; (三)取得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四)运输车辆总载重量不少于400 吨,机动保洁车不少于2 辆,冲洗车不少于1 辆; (五)运输车辆在本市登记 报 牌 ,车况 完 好,车型 、装 备等符 合要 求 ,并 安装GPS 定 位系 统 ; (六 )有与 车辆规模 相 适 应的专 用 停 车场 所; (七 )有健 全 的安全 生产管理制 度 。 具备上 述 条件的企业应当向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提 出 申请并提 交相 应材 料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自受 理之 日起 七 日内 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向申请的企业颁发建筑垃圾准运证。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将核发建筑垃圾准运证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渣土运输企业需运输建筑垃圾的,应当与建设或者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垃圾(渣土)承运合同。并持承运合同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申领单车运输卡,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建筑垃圾运输卡按运输建筑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