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备忘录 甲方: 乙方: 本备忘录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方 ,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 ,法定地址位于 ; 与乙方 ,一家根据 法律成立并存续的 ,法定地址位于 ; 甲方和乙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成为“双方”。 前言(鉴于) 1.甲方情况简介 2.乙方情况简介 3.双方拟从事的交易情况简介 4.双方同意,在本项目实施前,双方需各自取得公司内部所有必要批准以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合同(以下统称“项目合同”)。项目合同具体条款待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5.双方希望通过本备忘录记录本项目目前的状况,本项目具体内容经过随后谈判由双方签署的项目合同最终确定。 基于上述事实,双方特达成协议如下: 1.双方已达成初步谅解的事项 1.1 1.2 2.双方需要进一步磋商的事项 2.1 2.2 3. 双方签订备忘录以后应采取的行动 3.1 3.2 4.保密资料 4.1 本备忘录签署前以及在本备忘录有效期内,一方(“披露方”)曾经或可能不时向对方(“受方”)披露该方的商业、营销、技术、科学或其他资料,这些资料在披露当时被指定为保密资料(或类似标注),或者在保密的情况下披露,或者经双方的合理商业判断为保密资料(“保密资料”)。在本备忘录有效期内以及随后 年(月)内,受方必须: A 对保密资料进行保密; B 不得用于除本备忘录明确规定的目的外其它目的; C 除为履行其职责而确有必要知悉保密资料的该方雇员(或其关联机构、该方律师、会计师或其他顾问人员)外,不向其他任何人披露,且上述人员须签署书面保密协议,其中保密义务的严格程度不得低于本第 条的规定。 4.2 上述第 4.1 条的条款对以下资料不适用: A 受 方 有 在 披 露 方 向 其 披 露 前 存 在 的 书 面 记 录 证 明 其 已 经 掌 握 ; B 并 非 由 于 受 方 违 反 本 备 忘 录 而 已 经 或 者 在 将 来 键 入 公 共 领 域 ; 或 C 受 方 从 对 该 信 息 无 保 密 义 务 的 第 三 方 获 得 。 4.3 本 备 忘 录 期 满 或 终 止 后 , 受 方 应 ( 1) 向 对 方 归 还 ( 或 经 对 方 要求 销 毁 ) 包 含 对 方 保 密 资 料 的 所 有 材 料 ( 含 复 印 件 ) , 并 且 ( 2) 在对 方 提 出 此 项 要 求 后 十 日 内 向 对 方 书 面 保 证 已 经 归 还 或 销 毁 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