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营业期限: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登记机关核准并变更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 人民币(大写: 万元),股东认缴出资额为: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人民币(大写: 万元),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 ),所占股份 %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人民币(大写: 万元),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 )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人民币(大写: 万元),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 ( )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人民币(大写: 万元),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 ( ) 股东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将出资货币足额存入在银行开设公司预备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一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验资机构验资以前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