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馆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科学技术馆(以下简称科技馆)建设,提高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有效控制建设投资,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现行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政府投资的科技馆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编制、审查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是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综合性科技馆项目,专业性科技馆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科技馆是政府和社会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和活动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第五条 科技馆的建筑应满足科普教育、观众服务、支撑保障等功能的需要。 第六条 实施观众可参与的互动性科普展览、教育活动是科技馆的核心功能。 第七条 科技馆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适用安全,经济合理,节约资源,有利发展。 二、应按区域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馆。 三、既有建筑在条件许可时,可利用其改建、扩建为科技馆。 四、充分利用社会资源。 第八条 科技馆建设应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 科技馆建筑安装工程费、展教装备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应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统筹安排。 第十条 科技馆项目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项目构成 第十一条 科技馆建设项目由建筑安装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室外工程)和展教装备构成。 第十二条 科技馆房屋建筑工程的房屋主要由展览教育用房、公众服务用房、业务研究用房、管理保障用房等组成。 展览教育用房主要包括:常设展厅、短期展厅、报告厅、影像厅、科普活动室等。 公众服务用房主要包括:门厅、大厅、休息厅、票房、问讯处、商品部、餐饮部、卫生间、医务室等。 业务研究用房包括:设计研究室、展品制作维修车间、图书资料室、技术档案室、声像制作室、展(藏)品和材料库等。 管理保障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值班室、警卫室、食堂及水、电、暖、空调、通讯设备用房等。 第十三条 科技馆的室外工程由道路、室外管线、观众集散场地、室外展览场地、室外活动场地、停车场地及园林绿化等组成。 第十四条 科技馆展教装备主要由展品和研究装备等组成。 第十五条 中小型科技馆不宜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