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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业务管理办法VIP专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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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租前调查与评估 第三章 租赁业务审查与审批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六章 租后管理 第七章 租赁逾期和不良租赁的管理 第八章 租赁档案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租赁业务行为,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提高租赁业务质量,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遵循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 2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是指公司开展的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本办法所称租赁业务适用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直接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必须有明确的标的物,标的物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其所有权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转租赁是指本公司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 第二章 租前调查与评估 第四条 租赁申请,具备以下条件的客户可以向本公司提出租赁申请: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企业法人的要年检合格; (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 定及 产业、土 地 、环 保 、投 资管 理 等相 关政 策 ; (三)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 所; 3 (四)经营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制度健全,有高素质的核心管理人员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企业经营机制; (五)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六)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七) 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八)本公司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租赁申请人应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概况、租赁理由、租赁条件、租赁担保、租金偿付资金来源及其他需要向本公司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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