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租赁项目尽职调查操作规程第一节 尽职调查含义及适用范围第一条为规范租赁项目(包括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厂商租赁融资租赁总额度等各类租赁业务,原则上供应商租赁如为打包业务,尽职调查由厂商及供应商完成,不在此范畴之内,但业务人员必须对打包业务中经销商及客户进行非现场审查。如供应商租赁中项目属厂商推荐的单一业务的在此范畴之内。下同)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防范信用、市场、操作、合规等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租赁项目的尽职调查是指业务部门的租赁项目调查人员按照执业标准和职业操守,对承租企业和相关方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分析,并出具报告的全过程。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调查、收集资料、项目分析、综合定价和编写报告等步骤。第三条尽职调查是公司进行租赁项目审查、审批的重要依据。各业务部门负责尽职调查组织工作,要明确租赁项目负责人,制定租赁项目工作计划。参加调查的人员应勤勉尽职,确保调查结果客观、审慎、严谨、专业、独立。尽职调查坚持“双人调查”原则,项目经理为尽职调查的第一责任人,对尽职调查的过程和结果负直接责任,其他项目人员按照分工承担相应责任。业务部门要组织讨论、修改和完善调查报告。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尽职调查的组织和过程负直接领导责任,对部门出具的结论性意见负主要责任。第 四 条本操作规程依据一般性生产经营企业融资租赁项目的特性而制定,其他类型租赁业务尽职调查的共性工作和分析原理按照本操作规程执行。第 五 条参加尽职调查的人员,应深入企业生产、经营和销售现场,从多方面、多渠道收集有关企业收支和信用情况的第 一手信息,通过实地调查和与企业管理人员交流等方式,了解其经营动态和资信情况,收集非财务信息。在保证租赁项目质量和全面控制租赁项目风险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承租企业和租赁项目的实际情况,有重点地开展尽职调查的各项工作。第 六条《租赁项目评审提交材料清单》(见附表)所列为尽职调查所必须提供的内容。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提交审查前原则上收集完整上述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在《项目资料清单流转表》中确认后,将装订成册的资料及《项目资料清单流转表》随《租赁项目评审申请书》一起交予合规部。本操作规程中要求调查的内容在租赁项目中没有涉及的可不予调查,但必须注明。项目审查部门在项目审查过程中提出收集其他资料的合理要求时,项目负责人应配合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