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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咨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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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7 页 关于B 项目境外机构销售佣金是否可以税前10%扣除的 咨询报告 咨字(2013)第XXX 号 A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2013 年度开发产品B 项目委托“C公司”(以下简称“C 公司”)代理销售,向其支付的代理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中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 10%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提出咨询意见。贵公司的责任是向我们充分介绍B 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该项目产生的背景;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针对贵公司的委托提出咨询意见。 一.贵公司概况及 B 项目简介 A 公司,成立日期:2004 年9 月 28 日,税务登记证号:XXXXX,注册地址:XXXXX,法人代表:XXX,注册资本:伍仟万人民币整,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危旧房屋的拆迁、改造,住宅区的网络及智能化建设,房屋咨询(凭许可证经营)。 B 项目在 2011 年12 年动工兴建,在 2012 年7 月已与 C 公司签订“委托策划及销售合同书”。销售人员的工资、水电费、办公费等由嘉禾公司代垫。截止 2012 年8 月-12 月“预收账款”9300 万元,在 2012 年12 月已按 10%的计提佣金入“销售费用”第 2 页 共 7 页 900 万左右。 二.贵公司B 项目涉及政策 1、企业所得税 (1)房地产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①。 三、C 公司的主体资格的认定 非居民企业(以下统称“派遣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通常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应视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属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企业,且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和持久性,该机构、场所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②。 在做出上述判断时,应结合下列因素予以确定: (一)接收劳务的境内企业(以下统称“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管理费、服务费性质的款项; (二)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的款项金额超出派遣企业代垫、代付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三)派遣企业并未将接收企业支付的相关费用全部发放给被派遣人员,而是保留了一定数额的款项; (四)派遣企业负担的被派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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