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文件鄂地税办发〔2011〕12 号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的《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口径》的通知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办发〔2011〕95 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宣传工作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1—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文件国税办发〔2011〕95 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口径》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保证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顺利施行,落实纳税服务,税务总局编写了《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口径》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宣传工作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对下只发电子文件)—2—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口径2011 年 6 月 30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 48 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7 月 1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 600 号国务院令,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为确保新个人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问题的宣传解释口径明确如下: 一、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背景和必要性
答:个人所得税法自 1980 年施行以来,在调节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采用分类税制模式,税率结构较为复杂,工薪所得税率级次过多,低档税率的级距较短,难以充分体现公平负担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