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股权协议合同编号:甲方:资产管理公司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乙方: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帐号:电子信箱:丙方: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帐号:电子信箱:鉴于:甲方为依据中国法律及有关政策法规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权人依法享有对丙方的债权;乙方、丙方分别为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企业;截止于年月日,甲方对丙方的贷款债权本息计万元;乙方是丙方的出资人,为丙方的产权所有人代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经贸委有关债权转股权的政策规定,本协议各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节定义。除非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在本协议及本协议各方另行签署的其他相关文件中,下列用词具有下述含义:1.债权人:指本协议甲方。2.转股债权:亦称原债权,特指甲方从中国银行受让的对丙方的全部合法债权中拟定施债权转股权的部分,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含应计的罚息)等。3.剩余债权:指甲方从中国银行受让的对丙方的全部合法债权减去本次拟实施债转股的部分,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含应计的罚息)等。4.债权文件:转股债权据以产生的全部法律文件。5.新公司:特指本次债转股完成后,增加甲方作为股东并增加注册资本后的丙方,其名称改为电子有限公司。6.债转股资产:指为债转股目的,由债权人投入新公司的并且经评估确认的资产,该等资产是丙方的、与债权人的转股债权额等值的部分资产。7.评审基准日:指对丙方帐面资产和负债进行评审的基准日期,即年月日。8.评估基准日:根据国家政策需要对丙方资产进行评估的,为对丙方资产进行评估的基准日期。9.停息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本次债转股的停息日为年月日。10.债转股完成日:新公司办完工商登记手续并获发新营业执照之日。11.中介机构:指为完成本次债转股提供法律、审计、评估及验资等中介服务的机构。12.股权退出:指甲方减持其在新公司的股权的行为。13.股权退出期:指自甲方成为新公司的股东之日起,至甲方不再持有新公司股权之日止的期间。第二节债权的确认第一条协议各方确认:1.截止评审基准日,甲方对丙方的转股债权总额为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