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 2 章 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 2
1 适用范围 2
1 本检验指南适用于SOLAS公约II-2/10
6条所要求的固定式局部使用灭火系统
2 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适用于 500 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 20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且容积超过 500m3 的 A 类机器处所
3 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装置用来保护下列区域,而无需关闭发动机、撤离人员或封闭这些处所: (1) 船舶主推进和发电所用的内燃机上有失火危险的部分; (2) 锅炉前部; (3) 焚烧炉有失火危险的部分; (4) 加热的燃油分油机; (5) 燃油型惰性气体发生器;和 (6) 油加热器
2 认可和检验依据 2
1《1974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4SOLAS 公约)及其修正案第 II-2 章/10
2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第 7 章 2
3 MSC/Circ
1387《适用于 A 类机器处所的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认可导则》 2
3 术语和定义 2
1 本检验指南采用 MSC/Circ
1387、MSC/Circ
1082 中给出的下列术语和定义
1 火源抑制(Fire suppression),系指通过对火源的控制,抑制火焰向外扩散,以减少过火面积和燃烧释放的热量
2 保护处所(Protected space),指安装有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机器处所
3 保护区域(Protected area),在机器处所内,需要全部或部分局部水基灭火装置来保护的区域
4 水雾有效覆盖区(Effective nozzle coverage),由灭火试验结果确定
1 当水雾喷头网格布置(3×3)时,灭火试验符合 MSC/Circ
1387 附录中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