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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局部水基灭火系统(修改后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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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2 章 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 2 .1 适用范围 2.1.1 本检验指南适用于SOLAS公约II-2/10.5.6条所要求的固定式局部使用灭火系统。 2.1.2 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适用于 500 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 20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且容积超过 500m3 的 A 类机器处所。 2.1.3 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装置用来保护下列区域,而无需关闭发动机、撤离人员或封闭这些处所: (1) 船舶主推进和发电所用的内燃机上有失火危险的部分; (2) 锅炉前部; (3) 焚烧炉有失火危险的部分; (4) 加热的燃油分油机; (5) 燃油型惰性气体发生器;和 (6) 油加热器。 2 .2 认可和检验依据 2.2.1《1974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4SOLAS 公约)及其修正案第 II-2 章/10.5.6 条 2.2.2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第 7 章 2.2.3 MSC/Circ.1387《适用于 A 类机器处所的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认可导则》 2 .3 术语和定义 2.3.1 本检验指南采用 MSC/Circ. 1387、MSC/Circ. 1082 中给出的下列术语和定义。 2.3.1.1 火源抑制(Fire suppression),系指通过对火源的控制,抑制火焰向外扩散,以减少过火面积和燃烧释放的热量。 2.3.1.2 保护处所(Protected space),指安装有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机器处所。 2.3.1.3 保护区域(Protected area),在机器处所内,需要全部或部分局部水基灭火装置来保护的区域。 2.3.1.4 水雾有效覆盖区(Effective nozzle coverage),由灭火试验结果确定。 .1 当水雾喷头网格布置(3×3)时,灭火试验符合 MSC/Circ. 1387 附录中3.3.2.1 至3.3.2.3 要求,水雾有效覆盖区面积见图 1; .2 当水雾喷头网格布置(3×3 或 2×2)时,灭火试验符合 MSC/Circ. 1387 附录中3.3.2.3至 3.3.2.5 要求,有效覆盖区面积见图 2-1 或图 2-2; .3 当水雾喷头单排布置时,灭火试验符合 MSC/Circ. 1387 附录中3.3.2.1 至 3.3.2.3 要求,有效覆盖区面积见图 3; .4 当水雾喷头单排布置时,灭火试验符合 MSC/Circ. 1387 附录中3.3.2.3 至 3.3.2.5 要求,有效覆盖区面积见图 4; .5 当水雾喷头单个时,有效覆盖区的长度和宽度定义为 1/2 水雾喷头最大间距见图 5; 注:图 3 至图 5 所示燃油喷嘴布置仅作为信息告知。 图 1 2 图 2 -1 图 2 -2 图 3 3 图4 图5 2 .4 图纸资料 2.4.1 产品认可时,应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CCS批准: (1) 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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