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实行机制创新,提升学校在社会人才培养方面的服务水平,积极参加我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认定是从事通用工种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三条 旨在执行国家劳动部门有关职业技能认定规定的基础上,受山东省人社厅及市人社局技能认定中心领导的实施职业技能认定的场所,承担《职业技能认定规定》确定的各项业务工作,并负责职业技能认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 和国职业资格 证 书 》是国家对申 请 人专 业(工种)学识 、技术 能力的认可 ,是求职、任 职、独 立 开业和单 位 录 用的主 要依 据,是国内 外 技术 劳务合 作与 劳务输 出 的具 有法 律 效 应 的证 件
第二章认定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本单位是具体承担对特业人员、从业人员、各级各类业技术院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进行职业技能认定的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校长负责制,下设考务、质检、证书管理及档案管理等岗位
第六条 认定单位职责 (一)受理职业技能认定的申请,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经认定中心核准后,签发准考证; (二)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核成考评; (三)协调认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 (四)汇总认定成绩,并报送认定中心; (五)向认定中心提供认定报告,对考评小组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 协助认定中心办理证书手续,并负责向认定合格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七)负责认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八)不断完善自身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