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 国 人 民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职 业 院 校 学 生 实 习 责 任 保 险 条 款 总 则 第 一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由 保 险 条 款 、 投 保 单 、 保 险 单 、 保 险 凭 证 以 及 批 单 组 成 。 凡 涉 及 本 保 险合 同 的 约 定 ,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第 二 条 凡 经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依 法 批 准 设 立 的 初 等 、 中 等 、 高 等 职 业 院 校 、 有 关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学 生 实 习 管 理 机 构 , 均 可 作 为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 保 险 责 任 第 三 条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港 澳 台 地 区 除 外 ),被 保 险 人 的 注 册 学 生 在实 习 期 间 内 , 因 实 习 工 作 原 因 遭 受 意 外 事 故 而 导 致 伤 残 或 死 亡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不 包括 港 澳 台 地 区 法 律 )应 由 被 保 险 人 承担的 经 济赔偿责 任 ,保 险 人 按照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负责 赔偿。 第 四条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 被 保 险 人 的 注 册 学 生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港 澳 台 地 区 除 外 )实 习期 间 , 因 发生 下列情形 导 致 伤 残 或 死 亡 , 对被 保 险 人 需承担的 经 济赔偿责 任 , 保 险 人 按照 本 保 险合 同 约 定 负责 赔偿: ( 一 ) 在 往返于学 校 和 实 习 单 位的 途中 遭 受 交通及 意 外 事 故 伤 害; ( 二 ) 在 工 作 时间 和 工 作 场所内 , 因 工 作 原 因 受 到事 故 伤 害; ( 三 )工 作 时间 前后在 工 作 场所内 ,从事 与工 作 有 关 的 预备性或 者收尾性工 作 受 到事 故 伤 害; ( 四) 在 工 作 时间 和 工 作 场所内 , 因 履行工 作 职 责 受 到暴力等 意 外 伤 害; ( 五) 因 工 外 出期 间 , 由 于工 作 原 因 受 到伤 害或 者发生 事 故 下落不 明; ( 六) 在 上下班途中 , 受 到机 动车事 故 伤 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