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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对关联交易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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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交所对“关联交易”的修订 2004 年 1 月 30 日,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旗下全资附属公司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根据其在 2003 年 1 月发表的《有关企业管治事宜的上 市规则修订建议咨询意见总结》及《有关首次上市准则及持续上市责任的上市规则修订 建议咨询意见总结》(“《咨询意见总结》”)对《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上市规则》”)作出了修订,其中的修改重点涉及了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 上市规则》新增第十四 A 章专门对“关联交易”做了详细规定,并于 2004年 3 月 31 日正式生效。 新《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交易”做了如下修订: (一)修订“关联人士”的定义,以解释发行人的非全资附属公司以及董事、最高行政人员及主要股东的亲属会在哪些情况下被视为“关联人士”。 1、对董事、最高行政人员及主要股东的亲属成为关联人士的规定: 与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及主要股东“同居俨如配偶的任何人士”,以及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及主要股东的“子女、继子女、父母、继父母、兄弟 、姊妹、继兄弟及继姊妹”均被视为关联人士; “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及外孙;父母的兄弟姊妹及其配 偶;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兄弟姊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姊妹;以及兄弟姊妹的子 女”,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及主要股东与其以上亲属的联系,令交易所认为建议中的交易应受本章的规定所规限,同时根据上市发行人向交易所提供的资料,令交易所认为这些人士应被视作其董事、最高行政人员及主要股东的联系人的可被视为关联人士。 2 、上市发行人的非全资附属公司被视为“关联人士”的规定: 上市发行人的任何关联人士(附属公司层面者除外)在上市发行人的任何一非全资附属公司的任何股东大会上,有权(个别或共同)行使或控制行使 1 0 %或 1 0 %以上的表决权,则该非全资附属公司及其任何附属公司属于“关联人士”。 (二)修订“关联交易”的定义,以反映在发行人与非关联人士之间若干交易上如何应用“关联交易”的规则。 上市发行人与非关联人士之间的下列交易被视为“关联交易”: 1 、上市发行人与一名非关联人士之间的交易涉及上市发行人收购或出售一家公司的权益,并且该公司的主要股东当时是(或拟成为)控权人,或当时是(或将因该项交易而成为)控权人的联系人;2 、上市发行人与一名非关联人士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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