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信托业务的实务探讨 信托作为一项制度设计,发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应用,并在商务领域中取得了巨大成功。随着经济生活中的发展变迁,信托财产的范围在不断扩大。而股权,作为现代企业制度和资本市场的产物,正在成为社会财富的一种重要类型,理所当然是一种新型的信托财产,股权信托亦称为财产信托的一种,股权信托更是信托公司业务的一个重要内容。本文将就股权信托在职工持股领域内的相关应用展开讨论。 一、股权信托的内涵及其发展 从信托的基本概念和我国实践中出现的案例出发,总结起来,可以这样给股权信托下一个定义: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该股权进行管理或出处分,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受益人即委托人自身或委托人指定的其他人。受益人范围和取得收益的条件由委托人确定。 股权信托设立以后,作为信托财产的股权将会登记在受托人名下,受托人有权按照信托的目的,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对股权的管理、运用和处分,股权的名义所有权是属于受托人的。但是,在股权信托协议中通常会规定,受托股份的股息红利将分配给受益人,并且受托人在未取得受益人同意之前,不得将其持有的受托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受益人就是股权的实质所有人。 股权信托主要有投资和管理等职能,股权信托的应用也就是其职能的具体化。基本的持股股权信托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股权管理信托,即委托人把自己合法拥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管理和处分,它主要体现在职工持股计划和企业并购以及破产清偿等一些特殊目的项目之中;另一种是股权投资信托,即委托人先把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然后由受托人将信托资金投资于公司股权并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在股权投资信托中,受托人以信托资金所投资的公司股权,其所有权自然地登记为受托人,信托财产则由初始的资金形态(逐渐)转换成了股权形态。 (一)股权信托的特征 首先,以委托人的股权作为信托标的物。 其次,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股权管理和处分权可以部分或全部由受托人行使。 再次,委托人可以是单一主体或是集合主体,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最后,委托人设立股权信托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委托信托机构(受托人)对员工持股等分散股权进行集中管理和处分;委托信托机构对股权投资所形成的资产进行专家理财,以实现较高的股权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