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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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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尽职调查工作的基本内容和方式 第一条 尽职调查一般应包括法律尽职调查、商业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和风控核查等四个方面内容。 第二条 根据投资标的的实际情况,尽职调查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查阅材料; 2.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对投资标的进行调查; 3.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登记机构调取档案文件; 4.实地或电话访谈; 5.列席投资标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 6.实地查看重要实物资产; 7.参考具有符合资质要求且具有市场公信力的外部机构出具的尽调报告文件,在开展审慎核查工作的基础上,提交符合公司要求的尽职调查报告。 8.其他有效可行的方式。 第三条 项目团队成员应客观、公正、准确地提出尽职调查意见。 第四条 对于外部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项目团队应当结合获取的信息对其内容进行核查和分析,对专业意见存有异议的,应主动 与 中介机构进行协 商,并 可要求其作出解 释 或出具合理依 据。 第三章 投资标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要点 第五条 法律尽调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点: (一)了解投资标的历史沿革情况,包括投资标的的设立、历次股权变更等情况,并获取相关证明文件; (二)了解拟投资标的股权结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并获取相关证明文件; (三)投资标的组织结构; (四)主要高管和核心团队人员介绍。 第六条 项目组可根据拟投资目标的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有选择、有重点地开展以下事项的法律尽调。 (一)资质与资格 1.投资标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及必须的批文或许可证、资质证书,核查有效性及续展的可行性; 2.投资标的或其主要负责人被认定的特殊资格。 (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1.调查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持股的子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参股、联营、合作、投资企业等,下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下属企业或职能部门(包括分公司、营业部、代表处、中心等); 2.调查投资标的关联交易是否按照公司章程履 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 ,定价 是否合理 ,分析 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经常 性。 3.核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业务 范 围 、股权结构、关联关系 或一致 行动 情况,核查同业竞 争 情况。 (三)主要资产 核查下列投资标的主要资产的真实性、使用情况及权利限制情况: 1.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在建工程情况; 2.已获得的或正在申请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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