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 权 转 让 合 同 转 让 方 ( 以 下 称 甲 方 ): 受 让 方 ( 以 下 称 乙 方 ): 鉴 于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司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同法 》 及相关法 律、法 规和 政策文件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受让甲方所持公司 100%的股权事宜达成本合同,以兹共 同遵照执行。 第 一条 股 权 转 让 比例 甲乙双方确认: 转让方将其持有的 公司 100%股份转让至受让方名下。 第 二条 股 权 转 让 价格及支付方 式 (一)甲乙双方商定: 乙方同意以税后价 万元(大写: 人民 币 )的价格受让甲方持有的公司 100%的股权。 (二)本合同签订后 3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 万元(大写:人 民 币 )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收到乙方此款 3 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约定,完成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乙方并办理完毕股权和公司法 定代表人 的所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工作,并按本合同第四条约 定 与 乙 方 完 成 所 有 交 接 工 作 。 第 三条 法定代表人更换及法人治理结构 ( 一 )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变 更 登 记 与 股 权 变 更 登 记 同 时 进 行 , 转 让方 作 为 公 司 原 法 定 代 表 人 ,应 在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股 权 变 更 登 记 后 6 个 月内 , 配 合 乙 方 及 股 权 转 让 后 的 公 司 正 常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 ( 二 ) 股 权 变 更 登 记 后 的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由 乙 方 完 成 。 第 四条 公司交接 ( 一 )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股 权 变 更 登 记 完 毕 当 日 , 甲 乙 双 方 按 公司 管 理 制 度 办 理 与 股 权 转 让 相 关 的 公 司 的 证 书 、 印 章 、 印 鉴 、 批 件 、及 其 他 资 料 、 文 件 的 交 接 ( 以 下 简 称 “交 接 ”)。 ( 二 ) 在 双 方 交 接 时 , 由 双 方 共同 向相 关 部门申请作 废公 司 原 印章 、 印 鉴 并启用新的 印 章 、 印 鉴 。 新旧印 章 印 模式鉴 由 甲 乙 双 方 签字确认后 各自留存一 份。 ( 三) 公 司 财务帐薄等相 关 财务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