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协议》应当约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金额的调整方式
(二)延期购回后累计的回购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上交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
201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
2013证券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终止其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本办法、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及规定;(二)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置;(三)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四)上交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情形
(一)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
(二)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入方资质审查制度,对融入方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内容包括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
证券公司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 融入方资质审查结果
(三)证券公司应当向 融入方全 面介 绍 股票质押回购规则,充 分 揭 示 可能产生的风险,并 要 求融入方签 署 《风险揭 示 书》
(一)融出 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 理 的集 合资产管 理 计划或定向 资产管 理 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 理 子公司管 理 的集 合资产管 理 计划 或定向 资产管 理 客户
专 项 资产管 理 计划 参 照 适 用
(二)融入方和融出 方经 证券公司报 备 上交所后,方可参 加 股票质押回购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以下内容:(一)交易各 方的声 明 与 保 证、权利 与 义 务;(二)融入方、融出 方应遵 守 证券公司标的证券管 理 制度确 定的标的证券范 围 、质押率 上限、风险控 制指标等要求;(三)融入方、融出 方应约定交易要 素 、质押登记、履 约保障 、违约情形及处理 等内容;(四)融入方、融出 方应委 托 证券公司负 责 交易申 报 、盯 市、违约处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