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的管理,规范股票质押回购的操作,防范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指南》、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有关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规则的其它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它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股票质押回购遵循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业务操作必须符合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有关业务规则。 第四条 股票质押回购遵循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原则。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对潜在风险因素建立事前识别、事中监控、事后处理和报告的风险管理流程,健全完备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五条 股票质押回购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以下简称“约定购回交易”) 遵循合并管理原则。上述两项业务适用相同的决策与授权体系、部门职责及岗位设置。两项业务执行相同的融入方资质评估及授信标准,融入方在被授予的最大交易额度限额内可同时开展上述两项业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公司建立股票质押回购的决策与授权体系,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及责任追究。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按照董事会—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业务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四级体制设立和运作。 第七条 公司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是股票质押回购的决策机构,信用交易部是股票质押回购的管理部门。 第八条 信用融资类业务评审委员会职责: 1、根据董事会授权确定和调整公司信用融资类业务或产品规模及自有资金参与产品规模;; 2、审批、授权审批信用融资类产品和项目; 3、信用融资类业务操作流程和协议文本的审定; 4、审议信用融资类业务开展等情况报告、业务风险监控、评估报告等; 5、决定重大风险处置方案; 6、其他需要由评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 信用交易部职责: 1、提出调整股票质押回购总规模的方案; 2、拟订和完善股票质押回购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3、负责融入方适当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