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华北电力大学委员会文件华电党纪〔2011〕13号★关于开展党员领导干部兼职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和《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等文件中关于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规定,进一步规范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从业行为,教育部党组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党【2011】22号),对教育部直属高校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做出了严格规定,为贯彻落实好上级有关规定要求,学校决定于10月26日至11月10日在校内各单位(部门)中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求如下:1、各部门要认真组织本单位中层干部学习《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党【2011】22号)文件精神,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党员领导干部兼职自查自纠工作的重要性。2、认真按照教育部党组的要求,严格执行通知中的各项规定,组织落实好自查自纠工作。3、每位党员领导干部要本着对党和国家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工作,如实填写《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及从事营利性活动情况自查登记表》。4、如工作需要确需在本校资产管理公司、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中兼职的应填写《华北电力大学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申请表》按有关要求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5、请各部门将自查自纠情况于2011年11月10日前书面报纪委办公室。附件:1、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2、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及从事营利性活动情况自查登记表3、华北电力大学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主题词:党风廉政干部兼职自查自纠通知华北电力大学党委办公室2011年10月24日印发共印6份附件1: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党【2011】22号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和《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规定,进一步规范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从业行为,现就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通知如下:一、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十不准”及其他有关规定,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二、直属高校党委要加强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相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健全管理制度,防止利益冲突,对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三、直属高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在本校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和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四、直属高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五、新提任的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辞去在经济实体中兼任的职务,确需在学校资产管理公司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六、直属高校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审批。七、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八、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学校的利益。九、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的情况,学校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示,接受师生的监督。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