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北京印刷学院招生章程 北京印刷学院 2024 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称招生省份)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印刷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北京印刷学院。学校隶属北京市,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共建。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层次:讨论生(含专业硕士)、本科。办学类型:北京市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颁发学历证书类型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学校名称为“北京印刷学院”。 第五条 办学地点:主校区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1 号,北校区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北程庄路,西校区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兴盛街 206 号。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用,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有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是我校本科招生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严格根据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学校对普通类招生计划编制的要求,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进展及各专业毕业生就业状况等,编制学校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上报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预留计划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 1%,主要用于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用问题。 第四章 录用 第十二条 招生录用规则 1.学校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为 105%以内。 2.学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及招生省份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根据考生所报志愿择优录用。对于进档范围内考生,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生专业,专业间无级差。 3.学校分省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