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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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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疼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商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全都,一方当事人恳求依据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置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恳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次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答应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恳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答应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恳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恳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当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恳求参照合同商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四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恳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当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据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缘由导致开工时间推延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答应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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