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医院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作者:王道强来源:人民法院报内容:裁判要旨医疗机构对患者的告知释明应当是明确充分的
仅建议“住院进一步检查治疗”而不说明具体理由,因此造成延误治疗时机后果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情2007年8月19日,李志铁在民房建筑活动中从房屋上摔下,全身多处受伤,便去耿集医院就诊,耿集医院及时为其进行了检查,经X线摄片未发现左手腕骨骼异常,胸部经彩超检查亦未发现明显异常,诊断为全身多处复合性外伤,建议住院进一步检查治疗,遭到李志铁及其家人拒绝,李志铁之子在门诊病历上签字认可拒绝住院
当天夜里,李志铁左手腕肿胀明显加剧,即在村卫生室用药治疗,一个星期后没有好转
李志铁认为骨骼没有受伤,即放弃了进一步检查和治疗
一个月后,李志铁仍感左手腕肿胀疼痛,于是到矿二院进行CR检查,被诊断为左手月骨掌侧脱位,住院手术治疗,住院11天,支付医疗费3460
李志铁认为,由于耿集医院的错误诊断,延误了治疗时机,致使其额外支出
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耿集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9998元
裁判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第一,耿集医院对原告左手腕骨骼进行X线摄片检查,但未确诊为左手腕月骨脱位,是否尽到了医疗职责,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医院认可X线摄片反映原告左手腕骨骼没有发现问题,但由于医院受现有的医疗条件和现有的医学技术水平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且为了明确诊断,避免误诊和漏诊,建议原告进一步住院观察治疗,应该认为尽到了一般的、常规的医疗职责
故不能以此要求耿集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原告延误治疗时机的主要原因是什么,耿集医院诊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情况,门诊治疗即意味着初步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