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私募基金合规指引引言:2020 年以来,英属开曼群岛(下称“开曼”)颁布了一系列关于私募基金的法案,包括最新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修订的《私募基金法案》(PrivateFundsLaw)(下称“私募基金法”),《私募基金条例》(PrivateFundsRegulations),增加和补充了之前私募基金领域的若干监管空白,对开曼私募基金提出了前置注册要求,同时对基金审计、估值、财产安全保管、现金监督等日常运营提出了多方面监管要求
本文将对开曼私募基金的常见形式以及监管、合规要求作简要介绍
一、常见开曼私募基金简介(一)法律监管不同——共同基金和私募基金辨析根据开曼投资基金监管法律的不同,开曼将投资基金区分为共同基金(MutualFund)和私募基金(PrivateFund),共同基金与私募基金最大的区别为投资者是否具有主动赎回基金权益的权利,共同基金的投资者有权主动赎回基金份额,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不得主动赎回基金份额
在法律监管上,共同基金主要受《共同基金法》(MutualFundsAct)的监管,私募基金则主要受《私募基金法》的监管
在《私募基金法》生效以前,两者的监管要求存在较大差异,开曼对私募基金的法律监管领域散落在各个零散法律和法规中,而共同基金相较私募基金而言需要向开曼金融管理局(CaymanIslandsMonetaryAuthority)(下称“CIMA”)注册、登记或申请牌照、满足持续合规要求;在《私募基金法》生效后,两者在监管要求上也逐步趋同,私募基金也需要向CIMA 注册并满足持续合规要求
在监管法律中,《共同基金法》明确定义了共同基金的权益(equityinterest)可由投资者选择赎回或回购[1],而《私募基金法》明确定义了私募基金的权益(investmentinterest)不得被投资者选择赎回或回购[2]
基于前述差异,共同基金对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