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合伙协议深圳市财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XXXXX第一条合伙宗旨:风险共但,利益共享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投资范围:新三板和前海上市投资财务顾问业务,基金,投资基金,证券二级市场投资和其它业务
第三条合伙期限,自 2013 年月日起,至 2016 年月日止,共年
(一)合伙人 XXXX(二)合伙人的保证金于 2013 年月日以前交齐,也可以在业务合作成功后在业务佣金提成里面扣除
(三)本合伙人保证金共计人民币万元
合伙业务终止后,合伙人的保证金仍为合伙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利润分配(一)利润分配;按净利润的比例分配
深圳市财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占 50%,合伙人占 50%
另加 10%的行政管理费
第七条入伙、退伙、(一)入伙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同意;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二)退伙1•自愿退伙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a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b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业务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业务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业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公司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a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b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a 未履行出资保证金义务;b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c 执行合伙业务时有不正当行为;d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业务执行委托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