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合伙协议深圳市财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XXXXX第一条合伙宗旨:风险共但,利益共享。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投资范围:新三板和前海上市投资财务顾问业务,基金,投资基金,证券二级市场投资和其它业务。第三条合伙期限,自 2013 年月日起,至 2016 年月日止,共年。(一)合伙人 XXXX(二)合伙人的保证金于 2013 年月日以前交齐,也可以在业务合作成功后在业务佣金提成里面扣除。(三)本合伙人保证金共计人民币万元。合伙业务终止后,合伙人的保证金仍为合伙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第六条利润分配(一)利润分配;按净利润的比例分配。深圳市财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占 50%,合伙人占 50%。另加 10%的行政管理费。第七条入伙、退伙、(一)入伙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同意;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二)退伙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a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b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业务的事由。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业务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业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公司。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a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b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a 未履行出资保证金义务;b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c 执行合伙业务时有不正当行为;d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业务执行委托 XXXXX 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4.支付合伙债务;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的权利:1•合伙业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深圳市财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3.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二)合伙人的义务: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公司的品牌和公司业务的统一,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和品牌形象。第十条禁止行为1.未经公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