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S 框架下的中国电信法律环境讨论 本文根据 GATS 法律框架下电信效劳业的规制与开放,对目前中国电信效劳业的法律环境进行阐发,就电信效劳业产权问题、许可证制度、电信资费制度、外商投资中国电信业的法律问题、互联互通法律性质、电信遍及效劳、通信行政办理本能机能转变等热点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提出假设干立法建议,其目的是能得到中国电信办理层的重视,以便尽快成立与 GATS 相适应的中国电信效劳法律体 系
效劳贸易总协定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 ,简称 GATS 〕是经 关贸总协定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简称 GATT 〕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历史上第一部办理全球效劳贸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协议
GATS 的发生大 大丰富了国际贸易的内容,是国际法领域的重大开展
根据 WTO统计和信息系统局〔SISD〕提供的国际效劳贸易的分类表,通信效劳在十一大国际效劳贸易类别中位于榜首
随着信息社会的迅速开展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全球日益真切地逼近到信息时代,人类也深深地体会到社会对信息的出产、分配和出口的依赖性正变得越来越大
可以毫不夸张地讲,当今的国际经济贸易几乎无不与信息相关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电信业的法律环境和开放程度,便成为各国以及 WTO 出格存眷的问题
本文拟根据 GATS 的底子法律框架,对目前中国电信效劳业的法律环境进行阐发并提出假设干立法建议,其目的是能得到中国电信办理层的重视,以便尽快成立与 WTO 相适应的中国电信效劳法律体 系
一、 GATS 法律框架下的电信效劳 1 、 GATS 的法律框架 1995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的 GATS 文本,由一个序言,六个局部共二十九条和八个附件组成
此中 GATS 的前 28 条称为框架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