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十二五”期间征占用林地定额编制技术方案 林地是林业发展的根基,实施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是保护林业发展空间,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手段。科学编制定额是落实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的前提,为切实做好“十二五”期间征占用林地定额的编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总量控制、定额管理、严格保护。持续利用”的方针。以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为目标,以林地保护为主线,以严格控制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为重点,落实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严格保护、可持续利用原则。严格控制林地特别是有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坚持林地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原则。优先保障生态建设,确保生态脆弱地区国土生态安全和森林覆盖率目标的实现,统筹各类建设使用林地,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1 (三)坚持分类指导,保障重点原则。优先保障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从严控制经营性项目,禁止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供地的建设项目。 (四)坚持科学引导需求、集约节约利用林地原则。坚持不占或者少占林地,以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标准科学预测用地规模,引导建设项目合理用地,促进节约集约使用林地。 三、编制范围和编制单位 (一)编制范围。进行勘察、开采矿藏和各类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必须编制征占用林地定额。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暂不编制占用林地定额。(二)编制单位。征占用林地定额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编制。内蒙古、龙江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纳入所在省(区)的编制范围,大兴安岭森工集困公司纳入黑龙江省的编制范围,在编制结果中单独列出。 四、编制依据 (一)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国家和地方关于林地管理、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政策性文件。主要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林业局、各省党委政府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出台的关于生态建设、林地保护方面的相关文件,以及国土部门加强土地管理,发改委等部门加强宏观经济调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性文2件等。 (三)技术文件。主要包括国家公布的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成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交通、通讯、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