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为保障公众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制定了《上海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上海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xx 年 7 月 25 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防治大气污染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共同治理、区域联动、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合理规划、调整城乡进展和产业布局,保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实行大气污染防治有效措施,加大生态建设和治理力度,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进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工作
市和区、县公安交通、交通以及国家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建设、绿化市容、交通、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扬尘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财政、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教育、卫生、城管执法、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区、县环保部门的指导下,对管辖范围内的餐饮、汽修、五金加工、干洗等为社区配套服务单位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协调
对因前款规定的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引发